声明:本清单依据马来西亚现行法律法规(含《海关(禁止进口)指令 2017》及相关条例)汇编,仅供参考。请务必以马来西亚主管部门最新公告为准。
一、违禁药品与相关用具
- 麻醉及精神药物:如海洛因、吗啡、鸦片、古柯碱、大麻、安非他命及类固醇等。
- 易制毒化学品:各类可用于合成毒品的前体和试剂。
- 制毒/吸毒器具:如化学反应器、注射器、吸毒管等。
非法贩运上述毒品,最重可判处死刑。
二、烟草及其替代品
- 各类烟叶、香烟以及电子烟、加热不燃烧制品等所有烟草衍生物。
三、食品与活体动植物
- 粮食及制品
- 大米(padi)及其加工品(米粉、米糠、米线等)。
- 活体动物
- 灵长类(猩猩、猴子、狐猴、夜猴、树懒等)、活鱼、食人鱼(红腹食人鱼)、海龟蛋等。
- 热带水果
- 原产菲律宾、印尼的可可豆荚、葡萄桑、龙眼、南南果(nam nam)、红毛丹等。
- 蛋类及动物制品
- 带壳蛋、动物油脂、任何肉类、皮革、角制品、内脏及其半成品。
- 酒类与酿造用品
- 含铅或铜化合物超标烈酒;家庭酿酒设备。
- 其他
- 超标糖类(含糖精及其衍生盐)、不符合《1983 食品法案》或《1985 食品规章》的其他食品。
四、动植物及其衍生物
- 尸骸与组织:人类或动物的死体、器官、胚胎等。
- 携带病虫害风险的物品:活昆虫、老鼠或带土壤的植物材料。
- 植物及种植材料:包括棕榈、棕仁油棕及其苗木。
- 濒危物种:列于《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》附录中的动植物及其制品(如珊瑚、象牙等)。
五、武器、爆炸物及危险品
- 爆炸物/烟火:各类炸药、礼花弹、爆竹等。
- 仿真或非致命武器:假枪、玩具手枪、仿真手榴弹、泰瑟枪、气枪、指节铜套等。
- 刀具:弹簧刀、匕首、弓弩等。
- 防护装备:防弹衣、钢盔(摩托头盔除外)。
- 其它:《腐蚀性及爆炸性物质与进攻性武器法案(1958)》附表一所列物品。
六、药品、医疗器械与化妆品
- 医用药品:未经批准的处方药(需马来西亚卫生部许可证方可进口)。
- 非法药物:含违禁成分的传统药材、列《毒药法案》附录的管制物质。
- 医疗器械:未注册或不符合《药物与化妆品管制规章(1984)》的器械。
- 化妆品:含有未获许可成分的面膜、护肤品等。
七、化学制剂与危险废弃物
- 有毒化学品:石棉及其制品、重金属农药(如砷酸钠、亚砷酸钠)。
- 危险废弃物:废弃注射器、含氯氟烃的气溶胶与便携式灭火器等。
八、放射性材料
- 含铀、镭等任何可产生放射性或电离辐射的装置与物品。
九、电信与无线设备
- 广播接收机:工作频段 68–87 MHz 或 108–174 MHz。
- 无线电通信器材:频率低于 3000 GHz 的收发设备。
十、货币复制与珠宝
- 伪造货币:任何在用币种的纸币、硬币复制品及印有其图样的商品。
- 裸钻:未符合《进出口(金伯利流程)规则》之要求。
十一、文化出版物与宣传品
- 低俗/敏感内容:淫秽、煽动性或损害国家利益的书刊、影音、多媒体。
- 宗教禁忌:印有《古兰经》文字的服饰、侮辱宗教或种族的出版物。
- 仿冒/盗版:未授权的软件、音乐、视频、图书等数字或实体出版物。
- 涉黑灰产:用于洗钱、赌博、非法传销的相关物件。
十二、其他重点管控项目
- 战略物资:军用及军民两用物资(见《战略交易(战略物品)法令(2010)》)。
- 整车:未办理相关许可的机动车辆。
参考链接
- 马来西亚皇家关税局:http://www.customs.gov.my/en/tp/Pages/tp_tg.aspx
- ASEANLIP:《海关(禁止进口)指令 (2017)》https://www.aseanlip.com/malaysia/tax/Legislation/customs-prohibition-of-imports-order-2017/AL14612