声明:
本清单依据新加坡现行法律法规,汇总了禁止或受限进口的物品与服务。由 Amicora.com 根据新加坡相关主管机关要求及自身物流能力编制,并保留随时更新之权利,最终以新加坡法律法规及 Amicora.com 最新公告为准。
一、毒品、麻醉品及相关工具
- 毒品类:海洛因、吗啡、鸦片等所有受《药物滥用法案》管制的品项。
- 罂粟种子。
- 类固醇。
- 易制毒化学品:列入《药物滥用法案》附件的所有前体与中间体。
- 制毒/吸毒器具:包括但不限于注射器、水烟管、吸食管等。
二、烟草及电子尼古丁产品
- 香烟。
- 咀嚼烟草:各类形式,如栓片、页叶、绞丝及粉末。
- 电子烟与蒸发器:及其所有配件(例:样式模仿香烟的玩具、食品等)。
- 水烟用具与烟料。
- 鼻烟、无烟雪茄、小雪茄或无烟香烟。
- 尼古丁溶液或可溶性烟草制品,包括通过电子传送系统(ENDS)使用的任何含烟草或尼古丁物质。
- Gutkha、Khaini、Zarda 等传统烟草制品。
以上物品亦受《进出口规则法案》相关条款限制。
三、食品、动植物及其制品
- 口香糖及类似嚼用制品(《进出口(口香糖)规定》)。
- 人参根(须符合《海关(税收)规则》及 CITEC 要求)。
- 大米(不含米糠)。
- 鲜活蔬果:未经许可,不得进口、销售或分发。
- 肉类、鱼类及海洋产品(含鳍鱼、甲壳类、软体动物)。
- 活体/标本动物与鸟类:无进口许可者禁止交易。
其余相关条款见《食品规则》、《植物管制法案》、《健康肉类与鱼类法案》、《渔业法案》及《动物与鸟类法案》
酒类进口/销售:根据《酒类控制(供应与消费)法》,需持有有效酒牌方可销售。
四、武器与爆炸物
- 真枪及整套枪械。
- 枪形打火机、手榴弹造型打火机等仿制品。
- 玩具或仿真枪械:包括气枪、BB 枪、彩弹枪、钢珠枪、鱼枪、笔枪等。
- 枪械零部件:枪托、握把、弹匣、扳机、消音器、闪光抑制器等。
- 爆竹、惯性塑料炸弹等易燃易爆物。
详见《武器与爆炸物法案》、《武器与爆炸物(爆炸物)条例》及《警察(特警)规则》。
五、石油产品与易燃物
- 柴油、汽油及其他燃料。
- 石油制品与其衍生易燃物。
- 天灯(俗称孔明灯),须持有官方许可方可放飞。
参见《战略货物(管控)法令》、《消防(石油与易燃材料)规则》等。
六、管制器具与腐蚀/爆炸性化学品
- 折叠刀、弹簧刀、隐藏式刀具等《腐蚀性爆炸性物质和攻击性武器法令》二类器具。
- 剑、斧、电击器、甩棍、狼牙棒、飞镖及其他可用于伤害的管制器具。
- 警用装备:手铐、钢盔、防刺服饰等。(需依《进出口规则法案》及《警察(特警)规则》申请)
- 腐蚀性/爆炸性化学品:如强酸、强碱等。
七、药品与医疗器械
- 受《药物滥用法案》附件四管控之产品。
- 处方及非处方药(OTC)和中成药(需进口许可及注册批准,详见《药物(中成药标签)规则》)。
- 治疗用医疗器械(参照《健康产品法案》及《2010健康产品(医疗设备)规则》)。
- 隐形眼镜:须具进口许可及经营资质。
- 管制药物与精神类物质(详见《健康产品法案》附件一)。
- 实验室用原料、试剂及含管制成分的兽用药品。
八、危化品与有害废弃物
- 生物或化学废弃物。
- 腐蚀性物质(强酸、强碱等)。
- 有毒化学品及其前体(《化学武器(禁止)法案》附件)。
- 农药与杀虫剂(《植物管制(农药登记)条例》)。
- 各类电池:原电池、锌碳、碱性、氧化汞等(《环境保护与管制法案》)。
- 石棉制品与废旧电池(含铅酸、镉、汞)。
- 含溴烃类灭火剂(哈龙等)。
详见《有害废弃物(进出口和运输管制)法案》及相关通告。
九、建筑材料
- 砂、花岗岩等主要建筑原料,须依《战略货物(管控)法令》审批。
十、破坏臭氧层物质
- 氯氟烃(CFCs)、三氯氟甲烷等受《环境保护与管制法案》监管之化合物。
十一、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
- 濒危物种及其制品:包括犀牛角、珍稀木材等,均需依 CITEC 附件规定办理许可。
十二、货币与贵重藏品
- 现行流通之纸币、硬币及其仿制品。
- 伪造货币。
- 含真钞图案的商品。
- 裸钻:须符合《金伯利流程》进出口要求。
十三、出版物与印刷品
- 煽动种族或宗教仇恨之文字。
- 宣传任何新加坡政党或特定政治目的之影视资料。
- 教唆或指导非法活动者。
- 未经本地授权的马来西亚及离岸报刊。
十四、色情及不良内容
- 任何形式的色情或低俗出版物:书籍、影片、杂志、游戏、软件、录音、照片、玩具等。
此清单仅供参考,如有变更,请以新加坡政府最新法规及 Amicora.com 公告为准。